据报道,我国现行统计中常用的“人均可支配收入”,包括工资性收入、转移性收入、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,其中工资性收入占70%左右,财产性收入仅占约2%。而在这区区2%的中,普通百姓的财产性收入实在微乎其微。
财产性收入:分配模式新提法
从早期的“按需分配”梦想,到后来的“按劳分配”现实,再到“按劳分配为主、多种分配方式并存”的制度设计,又到今天“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”的英明而理性的抉择,分配方式的历史变迁昭示了国家的理性、彰显了社会的进步。“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”实质上是“藏富于民”治国理念在当代社会的体现。
其实,“藏富于民”是中国一个古老的治国理念。历史上,大凡开明帝王无不将民生殷富作为太平治世的理想状态。而当横征暴敛致民不聊生之时,也正是社会动荡不安、酝酿社会革命之日。然而,长期以来,“藏富于民”并没有得到充分认识和实践,在“大河与小河”关系的论辩中往往过于强调“大河无水小河干”,国家财富的积累被摆放在明显突出的位置。资料显示,2000年国家财政收入是1.3万亿元,2004年上升到2.6万亿元,仅4年时间,财政收入就翻了一番,而工资占GDP的比例,1989年是16%,2003年则下降到12%,而且这一下降趋势并没有停止的迹象。这些年,国家财力快速增长的同时,老百姓却看不起病、上不起学、买不起房,群众没有充分分享到国家整体经济增长带来的好处。如果说由于国家的经济条件等原因,而出现了上述种种问题,那么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日益增强,到了该“与民休息”的时候了。因此,从这一意义上而言,“藏富于民”正当其时,顺民心、得民意,是党的英明决策,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。让群众手里的财富和国家的财富一同增长,民间才有创新动力,国家才会不断进步,社会才会日益和谐。
□代福华
保障群众财产性收入需建立“藏富于民”机制
公民财产性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之比例,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富裕程度的重要尺度。以美国为例,财产性收入占40%,90%以上的公民拥有股票、基金等有价证券。相比较,截至今年9月底,中国投资股票开户数1.2亿户,基金投资账户9000万户,总量约1.3亿户,只占全国总人口的10%。改革开放29年来,中国经济快速发展,社会财富迅速增长,但普通公民的富裕程度滞后于国家。笔者以为,保障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,需要从四个方面建立有效的“藏富于民”机制。
一是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。通过立法和制度保障劳动者收入随着GDP增长和企业效益增长而同步增加,坚决纠正少数企业只涨效益不涨工资,或只涨经营者工资不涨劳动者工资的错误做法。
二是缩小贫富差距的机制。目前中国情形是,低收入者占绝大多数,财富越来越多地集中到少数富人手中,保障普通群众财富增长,就是要培育和扶持大多数人成为中等收入者,尤其需要加大对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者的支持力度。
三是提高公共保障覆盖面和力度。目前我国居民储蓄高达15万亿元,百姓有钱舍不得花,实乃心存后顾之忧,看病、养老、买房、孩子读书,样样得花钱,这反映了公共财政保障面的狭窄和不足,需要加大财政投入,使医疗、养老等社会保障尽快覆盖到城乡每一个公民,从而将高储蓄释放成内需消费。
四是就业保障机制。积极就业是民富之本,人人有工作、个个有收入,百姓财富增长才会变成现实。